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56號
原 告 盧興太
訴訟代理人 鄭龍濱
被 告 董韋侖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街○○巷○○號房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
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時乃請求遷讓門牌號碼臺南市○○○○
○街○○巷○○號之房屋,有起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前開判決之
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均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寫之
顯然錯誤,經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