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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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騰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騰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上開吸食器1組,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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