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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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130號聲請人 魏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博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載「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聲請人究請求相對人胡博翔與何人「連帶」給付?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聲請人非主張連帶(即民國113年3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有誤,請另狀更正聲明。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