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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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庚○○○原告己○○
戊○○被告甲○○
辛○○○乙○○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住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之主文前一行關於「本院判決如左」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裁定如左」;判決末第二行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