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3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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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3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五八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水利法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車號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壹輛,由聲請人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理由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水利法案件,前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將聲請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一輛予以扣押,茲據聲請人以:為謀家計,願暫負保管之責而聲請暫行發還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登記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各一紙,堪認前揭營業用曳引車應屬聲請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不待案件之終結暫行發還聲請人,並命負保管之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