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判決,案由欄「偽造文書」誤繕為「竊盜」、附表編號一時間「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一時許」誤繕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一時許」、編號二時間「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分許」誤繕為「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分」,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