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十九號
原告甲○○
丁○○○戊○○乙○○丙○○右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肆萬元,折合銀圓叁佰零捌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萬零捌佰元,折合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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