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全偉交通有限公司設台北縣蘆洲市○○路○○號七樓代表人 葉元勝 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水利法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曳引車壹輛,由聲請人全偉交通有限公司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理由本件聲請人全偉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甲○○違反水利法案件,前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將聲請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曳引車一輛予以扣押,茲本件已由承辦警員詳載扣案車輛之車號、型式,並製作警訊筆錄可稽,參酌本件違反水利法案件經起訴尚未審結,扣案之上開營業曳引車若長期未使用,恐有損壞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不待案件之終結暫發還聲請人,並命負保管之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