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張學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庭甄 、陳卉
  潁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2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3,5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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