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何順華
相 對 人  何順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年度110年
度中簡字第53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由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此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在卷可
稽,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訴訟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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