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周美蓮
       周世
       周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591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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