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光嬙

代理人 王喬立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光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清算事件卷、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清算事件卷、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職權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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