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涂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市○○路○○號,有原告起訴
狀及本院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又本件侵權行為交通
事故之發生地為苗栗縣○○鄉○道0號133公里處北側向中內
,亦有本院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後龍分隊調
取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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