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9號

原告 朗遠迪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光儀 等人間請求清償遺產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4,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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