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8號

原告綾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鎖毓霖

被告板新浤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玲

訴訟代理人 鄭瑞文

郭敏貞

被告臺北市南區輔具中心(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

會委辦)

法定代理人 鍾張培士

被告 張增瑩

高純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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