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8號
原告綾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鎖毓霖
法定代理人 吳文玲
訴訟代理人 鄭瑞文
被告臺北市南區輔具中心(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
會委辦)
法定代理人 鍾張培士
被告 張增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5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