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建簡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建簡上字第九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