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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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建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簡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被上訴人申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春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四六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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