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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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委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佳瑛
本件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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