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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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委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佳瑛
本件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