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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