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查:被告經本院指定庭期,無故不到庭,有傳票回證、拘票執行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世旻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