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甲○○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前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而為具保,嗣該案起訴,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2號審理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以被告所涉詐欺案件尚未確定,聲請人之具保責任仍未解除,其發還保證金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鄧雅心法?官陳明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