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陳宗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許琬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許琬婷(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澎湖縣○○市○○里000號)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許琬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許琬婷(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之配偶,許琬婷於民國101年12月16日因與家人吵架離家出走後,行蹤不明,迄今已逾7年,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法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2月1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爰聲請對失蹤人許琬婷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許琬婷於101年12月16日(失蹤人尚未滿80歲)因與家人吵架離家出走失聯後,迄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而准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6個月,並已於109年2月19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8年度亡字第6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許琬婷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許琬婷自101年12月16日起確定失蹤,計至108年12月16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此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莊茹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