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宗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98、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宗田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叁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2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相當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規定,於109年2月25日予以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並經該院於同年3月25日起裁定羈押被告,此有該院109年3月18日彰院曜刑蘭109重訴
4字第1099001491號函及押票各1紙在卷可按。綜上,本件,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本案即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