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6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志霖
洪助民范唯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1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