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901號
原 告 饒雪華
被 告 林純列
謝菀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純列、謝菀蓉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