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楊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榮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7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