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9號
原   告  孫忠道
被   告  邱建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