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小字第1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麗娘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旗小字第15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3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
日下午4時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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