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更(九)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九)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