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之5被告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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