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於95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26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5月26日法矯字第0980019448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5月2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