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221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伍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信用貸款部分參拾貳萬零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3、現金卡借貸部分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