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永勝 (即 林定東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八八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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