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父年籍住所詳卷被告 于東生
于志豪 任春芳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侵訴字第4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于東生刑事犯罪部分,已於107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原告等於同年月27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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