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甘進明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選任辯護人 姜鈞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甘進明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任意將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且依指示提領匯入之款項,該帳戶足供他人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後收受告訴人匯款,以隱匿犯罪所得財物、避免查緝目的之工具,所提領之款項亦屬該等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仍基於前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 陳建斌 」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3月10日19時許,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存摺封面照片透過LINE傳送方式,提供予「陳建斌」使用,嗣「陳建斌」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鍾佩君 等2人,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鍾佩君等2人先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於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前開帳戶內,復由被告甘進明依「陳建斌」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提款後,將所提領之款項全數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鍾佩君等2人發現遭詐騙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且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或第7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之共同對告訴人鍾佩君、 楊雅淩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526號提起公訴,於113年8月19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726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51頁);而本案公訴意旨所指之被告犯行,核與前案起訴書附表一所載被害人遭詐騙之方式、匯款之時間及金額均相同,顯屬相同事實之同一案件,且公訴檢察官亦稱:本案起訴事實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526號為同一案件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又本案係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第152號提起公訴,並於114年4月24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23日屏檢 錦盈 114調偵152字第1149016493號函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核屬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且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地點及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交付地點

交付時間

交付金額

1

鍾佩君

(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2日14時12分許,在販售平台IOPENMALL上,向告訴人鍾佩君佯稱無法下單遭系統取消等語,並傳送客服連結予告訴人鍾佩君,嗣告訴人鍾佩君點擊上開連結後,由自稱客服專員之LINE暱稱「中國信託- 湯堯文 」之人向告訴人鍾佩君佯稱須將於額提高至3萬元,始得認證等語,致告訴人鍾佩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對方指定之帳戶。

113年3月22日14時58分許

網路轉帳5,977元至合庫帳戶

臺中市某華南商業銀行、

113年3月22日15時許、

8,005元

不詳地點、

113年3月22日14時41分後某時許、

12萬8,000元

2

楊雅淩

(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1日17時21分前某時許,在社群軟體Instagram發布販賣衣服之貼文,並稱消費一定金額可參加抽獎,適告訴人楊雅淩見上開貼文而下單,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告訴人楊雅淩佯稱點擊連結可抽獎,中獎後需繳納保證金等語,告訴人楊雅淩依指示操作後,復由自稱銀行行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政佑 」加入告訴人楊雅淩好友,向告訴人楊雅淩佯稱其帳戶遭判定為人頭帳戶,需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致告訴人楊雅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對方指定之帳戶。

113年3月22日14時34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合庫帳戶

⒈臺中市某華南商業銀行、113年3月22日14時41分許、2萬5元

⒉臺中市某華南商業銀行、113年3月22日14時42分許、2萬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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