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輔大電店企業社即 都怡良
台灣移動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都怡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澤 民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