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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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四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