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俊文 右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