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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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複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於另案請求為訴之追加,因不備追加要件經裁定駁回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叁佰柒拾伍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零伍拾捌點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