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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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陳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詩美第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1,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