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金簡字第8號
原   告  盧俊瀅
被   告  倪菲爾 (NEAV.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易哲 律師
       顧立雄 律師
被   告  劉穎谷
       楊慧芬
      林妤
       陳志明
       林文忠
       何酋道
       廖敏
       尹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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