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7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黃維貞
被   告  賴雨羣
       賴阿成
       廖玉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7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18日下午2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30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賴雨羣於民國95年12月22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賴阿成、廖玉玫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193,315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9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100年7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1年11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已喪
失期限利益,且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
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合計2,1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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