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5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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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盧泰順
       李劭軒
被   告  李振豪
       李雅珊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530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9月18日下午2時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0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692元
,及自民國9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
之利息,嗣於本件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李勝章 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使用,依約李勝章得持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另行
給付原告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詎李勝章未依約繳款,迄
今尚有127,692元之消費款本金未清償,而李勝章已於96年
3月9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依法辦理拋棄或限定繼
承,依法應就李勝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協議分
期帳務值查詢、信用卡交易明細查詢表、戶籍謄本、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函、繼承系統表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廖美玲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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