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60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健銘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