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