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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