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葬儀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游士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