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寶發智慧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