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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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
,000,000,應繳第1審裁判費100,000元,原告尚欠97,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