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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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宜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4月26日警蘭偵字第09920050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類似真槍之改造手槍壹把、彈匣壹
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4月13日凌晨0時37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號前,被移送人所駕駛車號
00-0000之自小客車座車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大
部結構不完整,不具擊發功能之改造手槍)1把、彈匣1只
,並同時攜帶違禁物品第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4顆、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2小包、吸食器及分裝袋等物,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照片2紙。
(三)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類似真槍之大部結構不完整、不具
擊發功能之改造手槍1把、彈匣1只。
(四)扣案之類似真槍之改造手槍,大部結構雖不完整,亦不具
擊發功能,且無殺傷力,但具有槍枝外觀,此有照片在卷
可憑,客觀上足使人認與真槍相似,且被移送人於上述時
地除持有前述槍枝外,並攜帶彈匣1只、違禁物品第二級
毒品MDMA搖頭丸4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小包、吸食器及
分裝袋等物,顯然客觀上已對不特定之社會大眾產生威脅
,具有不法恫嚇之特性,而具有危害安全之虞。
三、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
。扣案之改造手槍1把、彈匣1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
條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