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永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永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45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入監執行,茲於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3
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惠敏
法官黃玉婷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